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成都市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 政府购买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成都市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
政府购买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单位,各区(市)县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发挥政府购买引导功能,降低创新风险,激发创新活力,我们制定了《成都市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实施细则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2月26日
附件
成都市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
政府购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成委厅〔2016〕107号)和《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的意见》(成委办〔2018〕33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购买和公共财政引导功能,降低创新风险,激发创新活力,根据《四川省创新产品远期约定政府购买暂行办法》(川财采〔2017〕1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以下简称远期约定购买)是指购买人向社会发布现有市场未能满足的创新产品或服务购买需求,按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择优确定响应购买需求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并签订政府购买合同,按合同约定履行购买的行为。
第三条 远期约定购买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实施。
第四条 远期约定购买的创新产品需求应当在实施远期约定购买前获得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的认证。远期约定购买的创新服务需求应当在实施远期约定购买前获得成都市科学技术局的鉴定。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远期约定购买人包括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六条 远期约定购买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性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资金。
第七条 供应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远期约定购买的创新产品与服务应当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以及政府、企业实际需求开展,重点针对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型材料、节能环保、都市农业等领域以及会展、金融、物流、文旅、文创、行业认证、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和其他新经济领域,充分发挥远期约定购买的示范作用。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购买人应当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政策目标,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单位职能职责、预算和采购规划等要求,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确定远期约定购买需求,并做好价格测算。
第十条 市级购买人(不包括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将其远期约定购买需求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的购买需求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购买需求汇总提交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将其远期约定购买需求报送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总提交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区(市)县购买人应当将其远期约定购买需求报送区(市)县科技部门,区(市)县科技部门应当对报送的购买需求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购买需求汇总提交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报送的远期约定购买需求内容包括拟购买的创新产品与服务的名称、用途、创新性、数量、价格范围和规格、技术服务要求等(附件1)。
第十一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将各部门和各区(市)县报送的创新产品远期约定购买需求情况汇总后上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认证。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部门和各区(市)县报送的创新服务远期约定购买需求的创新性进行鉴定,并将符合规定的购买需求汇总形成需求目录(附件2),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远期约定购买的创新服务名称、购买人、购买数量、购买价格范围、技术服务要求等。
第十二条 购买人根据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认证的创新产品远期约定购买需求或经成都市科学技术局鉴定并公布的创新服务远期约定购买需求目录,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远期约定购买。
第十三条 购买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应当做好远期约定购买资金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实施购买时,应当确认涉及的购买资金已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安排。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远期约定购买,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远期约定购买,购买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的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对于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远期约定购买,购买人可以依法申请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远期约定购买,购买人原则上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供应商。
第十五条 购买人按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供应商后,应当及时与供应商签订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内容应包括创新产品或服务的数量、价格、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交付或者实施时间、资金支付方式、创新产品或服务研发失败后已支付资金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购买人根据项目实际、供应商信用状况等,可以与供应商在购买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后即支付一定的合同价款作为供应商研发创新产品与服务的启动资金,促进供应商按约履行义务。其中,购买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约定支付的启动资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购买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约定支付的启动资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购买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约定支付的启动资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
第四章 履约管理
第十七条 购买人应当对远期约定购买实行跟踪管理,督促供应商按照合同规定使用合同价款,掌握供应商对创新产品与服务的研发进度,保证远期约定购买目标的实现。
第十八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购买合同约定开展创新产品与服务的研发,在研发的创新产品与服务达到购买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后,及时向购买人交付或者实施。
第十九条 供应商按购买合同约定向购买人提供创新产品与服务后,购买人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购买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标准等开展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验收合格的,购买人应当按照购买合同的约定支付资金。验收不合格或供应商未在约定期内提供创新产品与服务的,购买人可以终止购买合同,已支付的启动资金及合同价款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供应商在履行购买合同过程中,不得将合同约定的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履行。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购买人是远期约定购买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公开购买需求、购买过程、购买结果等信息,接受政府监管、审计及社会监督,严禁弄虚作假,或与供应商串通骗取远期约定购买资金,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购买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应当在完成全部资金支付后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购买人为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应当在完成全部资金支付后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总统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汇总统计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购买人名称、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供应商名称、购买的创新产品与服务项目名称、简要规格(服务要求)描述、用途描述、购买数量、成交价格等(附件3)。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远期约定购买涉及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远期约定购买信息统计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创新产品远期约定政府购买需求的上报认证和创新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需求的鉴定,发布创新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需求目录,拟定创新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需求鉴定办法。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购买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远期约定购买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影响合同履行的,购买人与供应商应当及时沟通协调,符合法律规定或购买合同约定的可以终止购买合同。
第二十六条 相关部门、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远期约定购买,相关信息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开;非政府采购范畴的远期约定购买,相关信息应当在成都政府采购网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省关于创新产品与服务政府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成都市财政局会同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和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需求表
2.成都市创新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需求目录
3.成都市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备案表
附件1
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需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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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购买人 |
创新产品(服务)名称 |
数量 |
价格范围 |
规格、技术、服务要求 |
用途 |
创新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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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成都市创新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需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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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购买人 |
创新服务名称 |
数量 |
价格范围 |
技术、服务要求 |
用途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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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成都市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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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购买人 |
采购代理机构 |
供应商 |
创新产品(服务)项目名称 |
购买数量 |
成交价格 |
简要规格 (服务要求) |
用途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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